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585號
原告 邱崧豪
訴訟代理人 胡平儀
被告 羅國斌
送達地址:屏東縣○○鄉○○路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系爭土地係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因判決分割自同段1016地號土地(下稱1016土地),原由訴外人即債務人 邱玉英 、債權人 林雪珠 於1016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以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轉載於因分割增加之系爭土地,嗣林雪珠死亡後,系爭抵押權由被告辦理繼承登記,惟原告與林雪珠、被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及清償日期分別詳如附表所示,其擔保債權請求權均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系爭抵押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亦未實行,則系爭抵押權依據民法第880條規定業已消滅。綜上,原告爰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邱玉英前向林雪珠借款因而設定系爭抵押權以資擔保,惟邱玉英並未清償借款,且原告應就還款之事實提出證據證明。嗣林雪珠於105年7月間死亡,原告為其子,因經濟重擔無暇處理債務問題,對消滅時效無概念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128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而系爭土地前經上揭事由,現由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函查之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函文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林雪珠之繼承系統表、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等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無誤,被告對此亦未表示爭執,是原告上揭主張,應堪認屬實。而依據民法第125條、第880條規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100年3月1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年未實行而於105年3月1日消滅;編號2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101年8月3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年未實行而於106年8月3日消滅;編號3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101年10月7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年未實行而於106年10月7日消滅,又被告並未提出事證證明其有時效中斷之事由或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有實行抵押權之行為,則系爭抵押權業已因5年之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參諸上揭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等規定,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指駁。又本判決主文第1項內容,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其性質並不宜宣告假執行,本院爰不另為宣告假執行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粘嫦珠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5年
字號:枋登字第044241號
登記日期:105年10月5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利人:羅國斌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4年12月1日至85年3月1日
清償日期:85年3月1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玉英
設定權利範圍:180分之4
設定義務人:邱玉英
2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5年
字號:枋登字第044241號
登記日期:105年10月5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利人:羅國斌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6年5月3日至86年8月3日
清償日期:86年8月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玉英
設定權利範圍:180分之4
設定義務人:邱玉英
3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5年
字號:枋登字第044241號
登記日期:105年10月5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利人:羅國斌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50,000元
存續期間:自86年7月9日至86年10月7日
清償日期:86年10月7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玉英
設定權利範圍:180分之4
設定義務人:邱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