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2號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被告 黃顏阿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顏阿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