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被告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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