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8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八0六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