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呂金金菘 因公共危險(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