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82號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乙○○
龜山鄉宏德新村2號服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8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