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2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如數逕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十五
審判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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