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文生 選任辯護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文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同法第
101條之1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卓文生涉犯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1月16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6罪)、同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2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經原審各為有罪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其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嗣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亦認定有罪,駁回其上訴。而被告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之判斷,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無視家庭倫理,涉嫌性侵害幼女,雖經本院判決,惟檢察官及被告均可提起上訴,權衡本案之訴訟進度,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羈押被告應屬適當、必要,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