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證據資料應予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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