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5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