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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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罰金銀元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31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交簡字第78號(偵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6012號),判處罰金銀元3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受刑人雖已於95年12月3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死亡登記申請書各1紙在卷可參,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3項規定,所受罰金刑之宣告,仍得就其遺產執行,故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既已死亡,自無庸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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