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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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晶華 石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8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數盈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