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3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桃園縣○○鄉○○路○段○○號九樓,已據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明 在卷,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已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在卷。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