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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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7年12月18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徐玲玉~g2;附表一: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㈡聲請人配偶 王雅慧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預納郵費新臺幣85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㈡財產增減變動表。│├───────────────────────────┤│㈢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㈣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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