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速豪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客戶對帳單及銷貨單所載客戶名稱為成發冷凍公司,並非相對人甲○○,是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並釋明對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