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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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47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楊芷婷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事件,本件為小額訴訟程序,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其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龍潭區址,然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13年12月23日遷入新竹市東區址,此有被告戶役政資料在卷可考,卷內復無任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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