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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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周雅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周雅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周雅蘋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07年6月4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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