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91號
原   告  袁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設立人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