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緯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緯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緯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2年9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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