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緯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緯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緯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2年9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