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田治忠

選任辯護人蔡宜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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