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張玉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1月2日執行羈押,至97年4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7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