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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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遺產稅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零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遺產稅款新台幣二百零六萬三千三百四十六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一六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該判決而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經該院以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三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又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七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全案乃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綦詳。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叁拾肆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柒拾貳元││├─────────────┼─────────────┼──────────┤│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合計│貳萬壹仟零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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