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乙○○與相對人丙○○、丁○○間確認神明會會員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四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F0~T40┌──────────────────────────────────────────┐│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三百一十九元│聲請人繳納│├─────────────┼───────────┼────────────────┤│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九百八十六元│聲請人繳納雙掛號郵票三十六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本院於訴訟中實││││際使用二十九份,共九百八十六元,││││其餘七份共二百三十八元,移二審使││││用。│├─────────────┼───────────┼────────────────┤│三、第二審裁判費│三萬四千九百七十九元│相對人繳納│├─────────────┼───────────┼────────────────┤│四、第二審送達費用(郵資)│五百二十六元│聲請人繳納二百三十八元(一審用剩││││下之郵資)││││相對人繳納雙掛號郵票十份,共三百││││四十元,訴訟中使用二百八十八元,││││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退還郵票五十二元,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五、本件程序費用(郵資)│一百三十六元│雙掛號郵票四份,聲請人繳納。│├─────────────┼───────────┼────────────────┤│總計│五萬九千九百四十六元│扣除相對人已支付之二審裁判費三萬││││四千九百七十九元、郵資二百八十八││││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二萬││││四千六百七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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