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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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總統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零點壹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