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三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