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忠信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㈠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㈡復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
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23
6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併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上訴理由」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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