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芳上列被告陳正芳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41號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