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其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其信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其信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
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5、8至17、28至35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6至
7、18至27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於103年7月11日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而如附表編號
1至5、8至17、28至35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如附表編號6至7、18至2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依前揭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6日為警採尿│102年3月7日凌晨3時許│102年8月29日上午8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97號│字第1590號│字第316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02號│102年度簡字第5833號│102年度簡字第28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25日│102年11月4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02號│102年度簡字第5833號│102年度簡字第2878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8日│102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702號│第14492號│第1357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4日上午9時│102年8月26日晚間11時│102年8月15日上午9時│││至同日晚間11時間某時│至同年月28日下午4時│40分許│││許│55分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529號│第20529號│第2342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660│102年度審簡字第1660│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103年1月24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660│102年度審簡字第1660│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936號│第1936號│第3762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5日上午9時│102年7月24日晚間11時│102年7月24日晚間11時│││6分│25分前之某時許│27分│├────────┼──────────┼──────────┼──────────┤│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428號│第23428號│第2342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62號│第3763號│第3763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30日下午3時│102年7月30日下午3時│102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前某時許│40分至4時40分間某時│3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428號│第23428號│第2342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63號│第3763號│第3763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4日下午4時12│102年7月18日下午6時│102年8月15日上午9時│││分許│許│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428號│第23428號│第2342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63號│第3763號│第3763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8日下午3、4│102年7月31日下午2時│102年3月17日上午8時│││時許│31分許│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026號│第21026號│第893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681號│102年度簡字第3681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681號│102年度簡字第3681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42號│第2442號│第5340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54│編號18至27號經本院│││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5日晚間9時至│102年4月25日下午4時│102年5月29日晚間9時│││同年月6日上午6時間某│至同年月26日上午7時│30分至同年月30日凌晨│││時許│10分許│4時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30號│第8930號│第893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340號│第5340號│第5340號│├────────┼──────────┴──────────┴──────────┤││編號18至27號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9日晚間10時│102年7月15日上午11時│102年8月5日晚間9時21│││至同年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至晚間7時間某時│分│││間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30號│第8930號│第893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340號│第5340號│第5340號│├────────┼──────────┴──────────┴──────────┤││編號18至27號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4日凌晨1時│102年8月14日上午8時│102年8月28日下午12時│││至上午7時30分間某時│45分許│35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30號│第8930號│第893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340號│第5340號│第5340號│├────────┼──────────┴──────────┴──────────┤││編號18至27號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5日晚間9時│102年3月16日凌晨0時│102年3月21日凌晨0時│││至同年月16日上午7時│至上午7時間某時許│至下午2時30分間某時│││間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30號│第8930號│第893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341號│第5341號│第5341號│├────────┼──────────┴──────────┴──────────┤││編號28至35號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6日下午12時│102年8月15日晚間10時│102年8月28日凌晨6時│││7分│15分至同年月16日上午│至晚間9時30分間某時││││7時30分間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30號│第8930號│第893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341號│第5341號│第5341號│├────────┼──────────┴──────────┴──────────┤││編號28至35號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34│3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4日凌晨1時至│102年4月6日凌晨2時至││││上午10時30分間某時許│上午10時30分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30號│第893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院│臺灣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341號│第5341號││├────────┼──────────┴──────────┤│││編號28至35號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