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家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捌拾壹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捌拾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將受刑人賴家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0罪,誤載為「81罪」,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