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楊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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