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調查後,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本院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林輝煌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