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丁○○
戊○○丙○○乙○○共同法定代理人 姚喜雄 嘉義市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 律師被告甲○○
旗東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尤淑君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仁勇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