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隆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律師被告邱慕存
程彥 陳彝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隆、邱慕存、 干程彥 、陳彝昕均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家隆、邱慕存、干程彥、陳彝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罪嫌重大,且有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於民國100年4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0年6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均自100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13法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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