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隆 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干程彥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彝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隆、干程彥、陳彝昕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家隆、干程彥、陳彝昕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1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