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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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進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149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進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受刑人朱進吉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更補)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4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100年度毒偵字第543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附卷足稽,而可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件:(聲請書)附表:(受刑人朱進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