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乙○○即原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返還股份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貳拾元。
二、查本件兩造均不爭執系爭中寶建設有限公司股份每股交易價值為新台幣壹元,被告丁○○並以此價值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出售部分股份予追加被告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故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核屬溢收。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