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告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4月12日向原告購買DISNEY'
SWORLDOFENGLISH語言系統一套,約定被告得分48期給付買賣價金,詎被告給付至第16期款項後,即未依約給付,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各1件(均影本附卷)為證,核屬相符,復未據被告到庭或具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310元(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