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才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上列再審原告與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