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聖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8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上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9年3月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法律是否違憲之爭議,事涉被告之權益及程序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郭豫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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