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宏裕 選任辯護人 曾允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260號、104年度偵續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上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9年2月20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事實爭議應查明,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郭豫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