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
張秉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陳紹
林約安 余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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