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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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才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訴訟代理人 熊大才 被上訴人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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