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明珠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