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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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3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