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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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竊盜罪等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汝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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