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晚間某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