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3號債權人 莊欣儀 法定代理人 秦丕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鳳簡字第429號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函102年12月4日雄院高民品102鳳簡429字第7249號函及聲請人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鳳簡字第429號判決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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