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林子涵 訴訟代理人 劉麗滿 被告 陳永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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