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優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秀如 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原審前經本院豐原庭於10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600元,又原審係就被上訴人本件對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請求均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是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亦同為2,2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