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余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丁○○、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丁○○、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5年2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甲○○、丁○○及同案共犯乙○○等人於本院94年11月23日送審訊問及同年12月7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仍維持認罪之答辯,並確認渠等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言實在,而被告丙○○嗣於95年1月26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坦承犯行,因認本件客觀上無其他證據證明本件被告3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被告3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同條第3款之事由,認被告3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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